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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6执412-2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与刘娜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刘娜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41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负责人:杨子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娜,女,汉族,系山东省鄄城县旧城镇农机加油站业主,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申请执行刘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菏知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刘娜位于鄄二路南段路西房产一套,房产证号:11x**号,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菏知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 浩

审判员 于颂峰

审判员 樊 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元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