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7民初2467号
原告:王汝富,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代理人:李永青,莒南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文峰,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王汝富诉被告张文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曾宪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汝富委托代理人李永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汝富诉称,原告从事建设用空心砖生产,2012年3月份,被告在原告处够买空心砖,欠原告购砖款2930元。原告经多次索要未果,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930元。
被告张文峰辩称,欠款金额、欠款时间均属实。被告于2012年3月份在原告处购买了空心砖,尚有部分欠款没有付清。被告并未为原告出具过欠条且双方从未约定过利息。2015年原被告因该欠款事宜发生争执,后在莒南县相邸派出所调解下,被告为原告补写了一张欠条。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张文峰购买原告王汝富空心砖,经结算现尚欠2930元。2015年4月1日被告为原告补写了欠条一张,欠条主要载明:“欠款条,今欠莒南王汝富现金2930元,大写:X万贰仟玖佰叁拾零元整。该笔欠款定于七日之内一次付清。欠款人如违约按每日欠款额的10%交违约金,并承担银行贷款利息。如有争议,由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处理解决。2012.3欠,欠款人地址:张相邸,欠款人签名张文峰,2015年4月1日补写”。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款条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本院庭审查证所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文峰欠原告王汝富空心砖款293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承担承担偿还欠款责任,原告王汝富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文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王汝富欠款29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文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宪青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卞秀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