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767号
原告:唐秀芳,女,194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告:洪安胜,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秀芳诉被告洪安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秀芳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洪安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秀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秀芳撤回对被告洪安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申请财产保全费用44元,两项合计75元,由原告唐秀芳负担。
审判员 唐 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志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