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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民初767号

唐秀芳与洪安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唐秀芳,洪安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767号

原告:唐秀芳,女,194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告:洪安胜,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秀芳诉被告洪安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秀芳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洪安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秀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秀芳撤回对被告洪安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申请财产保全费用44元,两项合计75元,由原告唐秀芳负担。

审判员 唐 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志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