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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执879号

三河市佰汇达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高云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三河市佰汇达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高云鹏,刘林林,田克友,陈立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2执879号申请执行人三河市佰汇达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迎宾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55908836-5。法定代表人靳德胜,总经理。被执行人高云鹏,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南城滨河东区。被执行人刘林林,女,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南城滨河东区。被执行人田克友,男,195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执行人陈立杰,女,195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南城滨河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5月11日受理了三河市佰汇达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云鹏、刘林林、田克友、陈立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云鹏、刘林林、田克友、陈立杰银行存款共计65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福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