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91执549号申请执行人王美英,市民。被执行人菏泽市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70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存,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7民终5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7民终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 军
审 判 员 宋时灿
代理
审判员 葛广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秋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