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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91执549号

王美英申请执行菏泽市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美英,菏泽市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91执549号申请执行人王美英,市民。被执行人菏泽市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70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存,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7民终5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7民终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 军

审 判 员  宋时灿

代理

审判员  葛广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秋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