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上甘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16民初3号原告董某某。被告伊春市友好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张东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友好林业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友好林业局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刘志峰
审 判 员 李清波
人民陪审员 毛淑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姚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