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财保156号申请人张传芳。被申请人申彤。
申请人张传芳与被申请人申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价值1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申彤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于华日停车场。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冻结或查封期满后冻结或查封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红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