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终123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晓灵,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代理人:高文侠,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登富,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杨立钦,界首市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明志,住河南省沈丘县。
上诉人王晓灵因与被上诉人王登富、刘明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一初字第01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晓灵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晓灵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晓灵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王晓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代 巍
代理
审判员 刘丹丹
代理
审判员 陶春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金楠附:本裁定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