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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2民初1462号

原告林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林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1462号

原告:林某,女,回族,1992年1月生,农民。

被告:马某某,男,回族,1986年7月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以暂时不要求离婚为由,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  管云晓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汪增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