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1462号
原告:林某,女,回族,1992年1月生,农民。
被告:马某某,男,回族,1986年7月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以暂时不要求离婚为由,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 管云晓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汪增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