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1294号原告崔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崔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崔某负担。
审判员 张 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海芬 来源:百度“”
崔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1294号原告崔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崔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崔某负担。
审判员 张 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海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