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2执31-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牛宏伟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牛宏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3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留厂,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红洁,女,汉族,住西华县,系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牛宏伟,男,汉族,1970年11月7日出生,住西华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诉被执行人牛宏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西民小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牛宏伟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7397.91元及利息、滞纳金和其他费用共计9316.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牛宏伟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也未查出被执行人牛宏伟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西民小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庆宏

审判员 :齐军平

审判员 :闫春芝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许 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