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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501执128号

廖素华与尤伟、张瑞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廖素华,尤伟,张瑞改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501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廖素华,女,汉族,1973年8月22日出生,住第五师八十三团。被执行人尤伟,男,汉族,1976年12月15日出生,住第五师八十三团。被执行人张瑞改,女,汉族,1976年2月18日出生,住第五师八十三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素华与被执行人尤伟、张瑞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尤伟、张瑞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博垦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XX飞

审判员  艾 尼

审判员  杨志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