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苏0402司惩4号被拘留人周建华,性别男,出生日期1959年6月23日,民族汉,籍贯常州市,住址常州市天宁区。本院在执行常州永佳蔬菜保鲜冷藏有限公司与常州常豆豆制品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常州常豆豆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华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