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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1367-1号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加卫、刘春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加卫,刘春海,冯加建,冯加国,冯国祥,公茂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1367-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长青,董事长。被执行人冯加卫,居民。被执行人刘春海,居民。被执行人冯加建,农民。被执行人冯加国,农民。被执行人冯国祥,居民。被执行人公茂昌,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蒙商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春海银行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相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