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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1706号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吴永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吴永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70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吴永国,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14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吴永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94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48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94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48000元及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蒲昌渊

代理

审判员  李 军

代理

审判员  田建宝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