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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民初2374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与赵红霞,肖成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赵红霞,肖成伟,简瑞,杨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237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269号法定代表人万旭志,该行行长。特别委托代理人毕胜红,女,汉族,生于1970年,住重庆市黔江区,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石朝霞,女,苗族,生于1991年,住重庆市黔江区,该行职工。被告赵红霞,女,汉族,生于1976年,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肖成伟,男,土家族,生于1970年,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简瑞,男,土家族,生于1988年,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杨涛,男,土家族,生于1985年,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与被告赵红霞、肖成伟、简瑞、杨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3214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负担。

审判员  罗帆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