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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执1之一

姚海峰申请执行王民生、史美玲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海峰,王民生,史美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1之一申请执行人姚海峰,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王民生,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史美玲,女,汉族,教师。姚海峰申请执行王民生、史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泾民初字第00278号民事判决书。王民生、史美玲应给付姚海峰22736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500元,由王民生、史美玲承担45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4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致该案一时难以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23执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永涛

审 判 员  吕永峰

代理

审判员  胡立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雒新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