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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2142号

王利刚与王静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利刚,王静亚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2142号申请执行人王利刚。委托代理人黄开颜,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静亚。申请执行人王利刚与被执行人王静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王静亚应支付王利刚货款共计97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97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1.2万元为限),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王利刚指定的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4)。2、案件受理费1270元(已减半收取),由王静亚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王利刚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跨年度付款和解协议如下:申请执行人王利刚同意被执行人王静亚归还货款及利息合计11万元,分别在2017年2月28日前归还5.5万元,2018年2月28日前归还5.5万元。如不按期履行,仍按照原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恢复执行。申请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王静亚负担。鉴于本案执行中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王利刚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本案不再需要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王利刚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李 元

审判员  黄春法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金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