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2750号原告安××。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安××负担。
审判员 韩 啸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贺志辉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