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435号
申请执行人:杨军,男,1980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陈玉清,男,1970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杨军与陈玉清(2015)青民初字第185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民初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兵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赵庆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晨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