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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执435号

杨军与陈玉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军,陈玉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435号

申请执行人:杨军,男,1980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陈玉清,男,1970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杨军与陈玉清(2015)青民初字第185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民初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兵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赵庆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晨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