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1执277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家庄信用社,男,汉族,1962年8月11日出生,住所地冀州市,联系方式1883181****。法定代表人李洪跃。被执行人张文西,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家庄信用社申请张文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冀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冀民三初字第84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家庄信用社于2016-4-2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冀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冀民三初字第846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