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616号
申请执行人:池文明,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被执行人:牟建华,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被执行人:刘小珍,女,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干县。
原告池文明与被告牟建华、刘小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池文明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牟建华、刘小珍返还申请执行人池文明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本院于同日将本案案件受理费2828元一并纳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牟建华、刘小珍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牟建华、刘小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牟建华、刘小珍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牟建华、刘小珍目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2月17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牟建华、刘小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6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彦彪执 行 员 陈 健执 行 员 杨 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胡春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