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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4行初字410号

周世萍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4行初字410号原告周世萍,女,1955年6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明利,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霏,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峰,男,区长。委托代理人高洁馨,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王彭生,男,北京市西城区宣房房屋管理公司职员。

原告周世萍(以下简称原告)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城区政府)作出的公房承租人变更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原告诉称,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北里8楼东门8号公租房(以下简称8号公租房)的原承租人张桂荣共有周仲海、周洪海、周新海、周季萍、周世萍五名子女,其中周新海已于2011年11月22日去世。2002年3月27日,原承租人张桂荣委托原告办理有关拆迁的各项事宜并与拆迁部门签订拆迁协议。原承租人张桂荣于2006年6月6日去世后,其子周仲海和周洪海向被告下属的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白纸坊房管所(以下简称白纸坊房管所)提出变更承租人申请。白纸坊房管所没有核实原承租人家庭成员情况,就与周洪海签订了新的公房租赁合同,并将8号公租房的承租人变更为周洪海。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将8号公租房承租人变更为周洪海的行为,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外迁或死亡,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上述规定为目前政府公房管理部门行使房管职权,审查申请人承租资格所遵循的依据。本案中,原告不符合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的条件,因此原告与被诉变更行为缺乏利害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起诉条件,本院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世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交纳,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周世萍。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武 楠

审 判 员  霍振宇

审 判 员  贾 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苏美夏

书 记 员  郝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