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16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
负责人:杜明厂,行长。委托代理人乔玉笛,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杜现兰,农民。被执行人姜华,农民。被执行人薛西芹,农民。本院在执行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现兰、姜华、薛西芹借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薛 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成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