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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执恢168号

邮储平邑县支行与杜现兰、姜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杜现兰,姜华,薛西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16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

负责人:杜明厂,行长。委托代理人乔玉笛,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杜现兰,农民。被执行人姜华,农民。被执行人薛西芹,农民。本院在执行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现兰、姜华、薛西芹借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薛 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成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