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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5刑初字第63号

邓华犯犯强迫交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8-31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强迫交易
当事人
邓华,张志明,田野,付荣华,罗平伟,肖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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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725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华,男,生于1972年2月10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5年1月28日被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经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张志明,男,生于1986年5月7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5年5月12日被渠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经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田野,男,生于1987年3月1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4年11月8日被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渠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8月21日经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付荣华,男,生于1957年2月5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4年11月8日被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渠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8月21日经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罗平伟,男,生于1976年10月2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4年11月8日被渠县公安��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渠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8月21日经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肖向,男,生于1992年3月13日。2011年因聚众斗殴罪被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5年4月29日被渠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经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渠县人民检察院以渠检公刑诉(20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华、张志明、田野、付荣华、罗平伟、肖向犯强迫交易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华、付荣华、罗平伟、张志明、田野、肖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渠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10月6日,达州市达洲拍卖有限公司定于上午10时在渠县渠江镇世纪阳光宾馆10楼会议室举行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债资产渠江酒店4楼商用房拍卖会。当日9时许,被告人邓华、付荣华、罗平伟、张志明、田野、肖向等人赶到世纪阳光宾馆,9时40分许,邓华等人在拍卖会场将正准备参加拍卖换牌的徐某某、梁某某、熊明刚等人带至该宾馆的803房间,由邓华、付荣华、罗平伟在房间内以退出拍卖会补偿5000元现金、限制出入及语音威胁,田野、肖向在房间外看守等方式变相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致使几名被害人在无法按时参加竞拍。期间,邓华得知有一名5号竞拍者唐某某1在会场参加竞拍,便安排田野、张志明、肖向返回拍卖会场阻止,田野、肖向到会场后便走到5号竞拍者唐某某1旁边用语言威胁、抢夺竞拍资料等方式威胁唐��某1不得举牌,引起唐某某1的反抗,拍卖公司出面制止,田野便离开会场。田野离开后,张志明又进入会场坐到唐某某1身边,按住唐某某1的号牌威胁其不准举牌。最后渠江酒店4楼由现租房人王小明等人以339万元价格拍得,被告人邓华等得到消息后,便迅速逃离现场。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邓华、付荣华、罗平伟、张志明、田野、肖向采用暴力方式强迫他人退出拍卖,情节严重,6被告人的行为构均成强迫交易罪。同时认为被告人肖向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邓华辩护称,只是叫参加渠江酒店拍卖的去谈,他们自己跟来的,在谈的过程中没有采取强制措施,对其他基本事实无异议,不懂法,没有意识到行为的严重性,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志明辩护称,没有去按牌子,不懂法,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田野辩护称,没有采取暴力、语言威胁,不懂法,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付荣华辩护称,没有说过重话,不懂法,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平伟辩护称,没有去控制参加拍卖的人,也没有威胁他们,就在场坐到的,不懂法,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肖向辩护称,没有威胁,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14年10月6日,达州市达洲拍卖有限公司定于上午10时在渠县渠江镇世纪阳光宾馆10楼会议室举行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债��产渠江酒店4楼商用房拍卖会。当日9时许,被告人邓华、付荣华、罗平伟、张志明、田野、肖向等人赶到世纪阳光宾馆,9时40分许,邓华等人在拍卖会场将正准备参加拍卖换牌的徐某某、梁某某、熊明刚等人叫至该宾馆的803房间,由邓华、付荣华、罗平伟在房间内以退出拍卖会补偿5000元现金、限制出入及语言威胁,田野、肖向在房间外看守等方式变相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致使几名被害人无法按时参加竞拍。期间,邓华得知5号竞拍者唐某某1在会场参加竞拍,便安排田野、张志明、肖向返回拍卖会场阻止,田野、肖向到会场后便走到5号竞拍者唐某某1旁边用语言威胁、抢夺竞拍资料等方式威胁唐某某1不得举牌,引起唐某某1的反抗,拍卖公司工作人员进行制止,田野便离开会场。田野离开后,张志明又进入会场坐到唐某某1身边,按住唐某某1的号牌威胁其不准举牌���最后渠江酒店4楼由现租房人王小明等人以339万元价格拍得,被告人邓华等得到消息后,便迅速离开现场。被告人田野、付荣华、罗平伟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主动到案,被告人张志明、肖向在案发后自动投案。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立案登记表、工作说明、函件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手续等证实:该案侦办程序合法以及案件侦办情况。2、六名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六名被告人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拍卖公告、竞拍报名人员资料、达州市拍卖公司拍卖成交报告证实:拍卖及成交情况。4、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邓华、付荣华、罗平伟是在803房间内的人,其中邓华是带他们下去的人;被告人田野、张志明、肖向是在拍卖现场的人。5、监控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进入803房间及拍卖现场的情况。6、证人唐某、黄某某、田野某、蒲某某、易某某、陈某某、贾辰的证言证实:拍卖现场有一男青年(田野)去翻看5号竞拍人的资料,5号那个穿红衣服的女的不准他看,双方有争执,在被制止后,那男青年离开现场,后来另一男青年(张志明)坐在5号那女的旁边。拍卖前发现有4家报名的没有换号牌,打电话通知没有接电话也没有来,后来就进行了拍卖。拍卖完后,5号那个穿红衣服的女的就在吵,说有人不准她举牌,接着下面又上来几个人说他们被控制了,没参加就拍卖了,这拍卖不着数。现场给他们解释说打电话��不接,该报案的去报案。7、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实:我在《达州晚报》上看到渠江酒店4楼商用房拍卖,了解后觉得价值大,就约向某一起买,梁某某单独买。2014年11月5日,三人一起到的渠县,我和向某一起交的保证金62万,梁某某交保证金62万,一起办的竞买证,办完后就在世纪阳光802开的标间三人住。在11月6日上午9点30分左右我和向某到的世纪阳光10楼会议室拍卖现场准备换号牌,工作人员叫等会,我们就在现场坐起的。9点40分左右,一中年男子在会议室门口叫“买渠江酒店4楼的过来”,我们以为是换号牌,就和其他拍卖的共八个人过去的,他把我们带到楼下803房间,当时门口还有几个年轻人站起的。进去后,一个穿黑皮衣大约一米七的男子就把门关了,凶狠的问“你们啥子意思,上��来了的这次又来,做人不能这样啥”,又说“给5000块钱当利息,哪个举牌就砍哪个的手,买了也是打架流血的事”。他们进房间有三个人,穿黑皮衣的男子把门堵到不准走,说给5000元把竞买证给他,我们都没有同意,另外两个一个坐在门口一个躺在床上。大约10点20左右,楼上有个男的下来敲803的门,说了一句话,他们就走了。我们等了约5分钟才敢上楼,到了拍卖的会议室,发现渠江酒店4楼拍卖已结束,我们就只好在会议室等,凭收据把钱打回来。拍卖完后,5号竞拍的那个女的说有人把她的牌子按到不准举牌,拍卖有问题。我们后来想找其他竞拍的人,没找到,就回的达州。8、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带至803房间及在房间里被三人控制、威胁的情况,认识其中的付荣华。9、被害人向某、梁某某的陈述与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一致。10、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6日早上8点多钟和家属唐某某1到的世纪阳光10楼会议室拍卖现场,等着换号牌。在会议室的时候先看见一群人往楼下面走,过了几分钟换号牌了,我就去换的号牌。换了号牌没多久,就有一个人在会议室来喊哪个是买渠江酒店4楼的,我以为是拍卖公司的在找,就跟我家属说去看下,然后和那个人一起下的楼。下楼到的8楼一个房间里,进去看见很多人在里面,一个三十岁左右的男子就在说渠江酒店4楼的情况,还说给我们每个5000元钱保证金利息,叫我们不要参加拍卖。我说我是专门来买的,不是来要利息的,就准备上楼,叫我下来那个男的把房间门关倒不准走。年纪大点的那个站起来说不得准出去,我们就都没说话了,我给我老板打电话说遭软禁了。在房间里等了几分钟,看见有人来开门,把我们看倒的三个人就走了。我第一个出的房间到的10楼会议室,就看见我家属在会议室闹,说有人不准她举牌,说了一会我们都走了。11、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证实:因为有人将他们带到803房间去商量渠江酒店4楼拍卖的事,不让参加拍卖,他没有参加成。房间里有十多个人,对方说给我们点辛苦费,叫我们不去参加拍卖,当时吵了几句,没听见有威胁的话。12、被害人唐某某1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6日早上8点多钟和家属刘某某一起到的世纪阳光10楼会议室拍卖现场,拍卖会还没有开始就看见有些人在往楼下走,我们就去换的号牌,换了后就听见一个男的在喊还有哪个是买渠江酒店4楼的,我家属说我也报了名的,就跟那个人一起出去了。等了一会,就有一个年轻男的走到我旁边叫我走,叫我不参加拍卖了滚起走,还要拉我打我的样子,我很害怕,拍卖公司的看见就制止,那个男的才走了。拍卖公司说拍卖要开始了,这时又有一个男的坐在了我旁边。拍卖开始后,我就举牌,旁边那个男的把我手按倒不准我举,我就强行举了一次,其他人也在举,我再想举的时候那个人把我牌子按倒不准,还把手放在我后背后面还跟着我往旁边移,我害怕就没举了。拍卖完后我就在说有人把我牌子按倒,楼下也上来几个人,几个女的说号牌都没有换完就拍卖了,拍卖公司的说打不通你们电话。那几个女的就说要报案,这时拍卖公司又在拍卖了,我们就走了。13、被告人邓华的供述证实:2014年11月6日上午我打电话给付荣华、田野叫他们到渠江酒店喝茶。我到了���江酒店三楼大厅时,付荣华、罗伟已经在喝茶了,一会田野也来了。我们坐了一会,一个服务员说“今天上午,渠江酒店要拍卖了”,我听后就跟付荣华他们说“我们去看一下那边的情况”,他们晓得我跟李文华是老表关系就一起去世纪阳光10楼会议室拍卖现场。路上碰见了宋建忠,他问了我们干啥子后也跟倒一路去了。到了会场我就叫那些参加渠江酒店4楼拍卖的跟我下楼,有8、9个人就跟到一起下来了,到了8楼准备给他们介绍渠江酒店情况时,正好看见刘小云(渠江酒店经理)从803房间出来,我就叫房间用一下,他同意后我就叫参加拍卖的一起进的房间。在房间里,我说了渠江酒店下面三楼是我老表李文华他们买了的,他们买四楼没得好大个用,还不方便,给他们每个5000元叫他们莫参加拍卖了,他们嫌少,其��有个男的把我叫到厕所里叫我给两万,我没同意。中途李文华来过一次,叫我把情况介绍了就行了,莫说钱的事。那个男的又叫我到厕所里叫给一万,我还是只给五千,就出了厕所。这时我们这边一个进来说拍卖完了,我一听,就各走各的了。说出5000元钱是自己的主意,为这个还和李文华吵了几句。付荣华、田野、罗伟、宋建中、鲁刚平时耍得好,是朋友关系。14、被告人田野的供述证实:是邓华说让我们到世纪阳光宾馆去的,劝其他参加拍卖的人不去竞拍了,不答应也尽量拖住那些人,让他们不去换牌。当时说的我们分成两批跟参加竞拍的人谈,应该是邓华把那些人叫到803房间的,大约有十来个人,男女都有,我见人多就出来了。邓华、付荣华、罗伟在里面谈。后来邓华开门说还有人没下来,李文华的妹妹说是个穿红衣服的女的,我就说上去问看,我上去后就直接走到那个穿红衣服的女的旁边,问了几句,叫她把资料和牌子给我看下她不干,我叫她坐进去点,我也坐,她不让,拍卖公司的黄总就制止我,我看了那个女的几眼就出来了。然后我就在门口看情况,后来李文华家拍到了,我就下楼跟邓华说拍到了,就走了。在房间没有限制那些人的自由,有个女的还出来打了几次电话。15、被告人付荣华的供述证实:是邓华在11月5号晚上打电话叫我去的,他问我认不认识熊某某,我说认识,他就叫我跟熊某某说下给他几千块钱叫他放弃明天拍渠江酒店4楼,我说明天给他说,他叫第二天上午8点到渠江酒店茶楼。6号上午8点多钟我到的渠江酒店茶楼,罗伟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说在茶坊,罗伟就过来我们一起等邓华他们。不一会,张磊、鲁刚、田野他们就来了���邓华不久也来了,叫开了一个包间,在包间里邓华就给我们分工,他和田野、张磊、宋建中一组,我和鲁刚、罗伟、肖向一组,分别给那些竞拍的做工作,5000块钱一个人,那些人嫌少,也要缠倒起,不让他们参加竞拍。分工后,我要去拔鞋子上的钉子就离开了。9点多钟我到的世纪阳光宾馆,他们已在大厅电梯口,我们就一起上的8楼,邓华、鲁刚、罗伟和我到的803房间,邓华说到楼上把那些人叫下来,就和鲁刚一起出去了。几分钟后邓华就带了十几个人进来,男女都有,邓华把情况说了,每个给5000元,那些人不干说打发叫花子。在谈的过程中,熊某某把我叫到厕所里谈,他答应后我们就出来了,我叫他先拿5000块钱走人,他没有说话在床上躺起。那些人说钱少了,邓华说不得加,一会罗伟就叫我走,说拍卖结束了,我就给熊某某说叫你拿你不要,拍卖都完了,说完我和罗伟下六楼坐电梯走了。16、被告人罗平伟的供述证实:外面都叫我罗伟,是邓华叫我去的,那天早上8点半我送了娃儿后到渠江酒店茶楼喝茶,遇到付荣华、宋建中,一会邓华也来了。邓华就说到世纪阳光宾馆看渠江酒店拍卖的事,我们就一起过去的,在世纪阳光楼下遇见张磊、肖向、田野和几个不认识的人,邓华说开的房间在803,我们就一起坐电梯进的803。进了房间才坐下,又进来一些人,房间里就我、付荣华、邓华,邓华就在讲给你们5000元一个人,不要去竞标了,那些人不同意,有些说钱少了,其中一个还找邓华在谈,后面说不弄了,我们就走了。进房间后,房间门没有关。17、被告人张志明的供述证实:当天早上8点过,我母亲叫我到东门菜市场去买菜,走到世纪阳光宾馆遇见田野、付荣华、罗伟他们,田野说楼上拍卖渠江酒店的房子,我就说一起去看下,我们一起坐电梯到的8楼,在楼梯口站了会,我和田野、肖向进了电梯旁边的房间里,在电脑那里上网。后来邓华他们带了一群人进了,我们就出来在楼梯口摆龙门阵。后来田野接电话回了房间,出来就叫我和肖向一起上楼到拍卖现场,我进去后坐在三排,旁边有个女的,田野就在吼那个女的,两人争吵起来,田野还去抓那个女的手里的东西,当时拍卖行的就制止了,田野就出去了,我在旁边问那个女的“姐姐你们在抓子,莫吵了”。当时渠江酒店的房子已经在拍卖了,肖向坐在那个女的前面一排,我看田野出去了,就跟起过去,在门口时渠江酒店4楼房子以339万被王小明拍卖成功了。田野走在前面我出来没有看到,以为在房间里,就到的房间,里面都没得人,我在房���里上了会网就回家了。王小明是李文华的家属。18、被告人肖向的供述证实:我是在那天早上8点多钟到渠江酒店茶楼喝茶碰见罗平伟他们也在喝茶,他们在说渠江酒店拍卖的事,我还没有见过拍卖的事就说我也去看下。我们一起往世纪阳光宾馆走,在渠江酒店楼下又碰见了宋建中,我们先一起到的世纪阳光宾馆8楼,我直接到了顶楼会议室看拍卖,一直到渠江酒店拍卖完我才一个人走的。19、同案的宋建忠的供述证实:具体哪一天记不起了,是10月上旬的一天上午,我路过渠江酒店门口,遇见邓华他们,还有几个叫不出名字,邓华说渠江酒店今天拍卖去看一下,我就跟倒一路去了。到了世纪阳光宾馆拍卖现场,拍卖会还没开始,我就在9楼楼梯口站起抽烟,这时李文华的姐姐过来问我看见邓华没��,我说他在8楼跟人谈事。没隔好久,听见10楼拍卖开始了,我就到现场4、5排坐起看,具体哪排记不清了,过程中还看见一个年轻男的和一个女的吵了几句走了。后来是李文华拍到渠江酒店4楼,过后我就走了。20、同案的鲁刚的供述证实:当天上午我在世纪阳光宾馆门口碰见邓华和罗伟,邓华说李四娃儿在楼上拍卖,我就一起上去看。我们到了10楼,我在门口看了一眼,看见李四娃儿在会场坐起的,我回头时邓华和罗伟就不见了,我就在楼梯口等他们。半个小时后邓华和罗伟就出来喊我走了。21、刑事判决书证实:肖向于2011年4月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上列证据,其证据来源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华、付荣华、罗平伟、张志明、田野、肖向在渠县世纪阳光宾馆10楼的拍卖会场,采取语言威胁等暴力方式,强迫他人退出拍卖,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六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特征,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华、付荣华、罗平伟、张志明、田野、肖向构成强迫交易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六被告人依法予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六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不宜分主从,按其所起作用大小予以量刑。六被告人能够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在庭审中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邓华、张志明经渠县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认罪悔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被告人邓华、张志明适用缓刑。被告人付荣华、罗平、田野、肖向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犯罪后果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免予刑事处罚。六被告人辩称没有采取暴力或语言威胁的意见,与本案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相符,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据此,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邓华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志明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付荣华犯强迫交易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罗平伟犯强迫交易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田野犯强迫交易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肖向犯强迫交易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海涛

审 判 员  宁望平

人民陪审员  李齐心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虹霓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