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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执字第324-3号

关于简付清申请执行焦作市广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博爱县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贺广平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简付清,焦作市广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博爱县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贺广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唐执字第324-3号申请执行人简付清,女,195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文峰街道办事处郭庄社区居委会金源小区。被执行人焦作市广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广平,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博爱县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德智,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贺广平,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博爱县城关老石油公司院内。简付清申请执行焦作市广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博爱县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贺广平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唐民一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博爱县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的存款账户冻结人民币80万元整。附账号:4110156003500530000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玉珏执行员  冯保文执行员  刘 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秦 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