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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1民督24号

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高林立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高林立,泊头市环保冶金轧辊厂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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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1民督24号申请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599号。法定代表人庞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良,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高林立,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住泊头市。被申请人泊头市环保冶金轧辊厂,住所地泊头市道东街。

申请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16)冀0981民督24号支付令,因该支付令在法定期限内无法送达二被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作出的(2016)冀0981民督24号支付令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2978元,由申��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郑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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