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2601号
原告:李义斌,住伊宁市。
被告:王忠杰,住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义斌诉被告王忠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义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 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玉娇 关注公众号“”
李义斌诉王忠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2601号
原告:李义斌,住伊宁市。
被告:王忠杰,住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义斌诉被告王忠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义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 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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