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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7民初1070号

郑希华与张德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希华,张德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7民初1070号原告郑希华,男,1959年2月出生,住南皮县.被告张德强,男,1970年6月出生,南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希华与被告张德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希华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希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方承担。

审判员  刘金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温雅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