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7民初1070号原告郑希华,男,1959年2月出生,住南皮县.被告张德强,男,1970年6月出生,南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希华与被告张德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希华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希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方承担。
审判员 刘金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温雅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