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11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温州市盛达人造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兴工业区兴工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项东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万方,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朝光,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乐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乐一村。
法定代表人:张崇斌,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德其,温州市罗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温州市盛达人造革有限公司因与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乐一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温民终字第2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温州市盛达人造革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温州市盛达人造革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温州市盛达人造革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倪代化
审 判 员 王裕灿
代理
审判员 张静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来益芸?PAGE?1?·?PAGE?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