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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3518号

柳鼎灵与闻朝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5-09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柳鼎灵,闻朝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3518号

原告:柳鼎灵,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闻朝辉,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柳鼎灵诉被告闻朝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鼎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柳鼎灵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黄佳荣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无代

书 记员  高梦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