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3518号
原告:柳鼎灵,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闻朝辉,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柳鼎灵诉被告闻朝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鼎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柳鼎灵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黄佳荣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无代
书 记员 高梦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