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社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仝巧华,女,51岁。申请执行人韩久长,男,50岁。被执行人许闪闪,男,20岁。申请执行人仝巧华、韩久长与被执行人许闪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社刑初字第2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因需等待被执行人有关财产情况的查询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 詹兴合
审判员 刘明汉
审判员 王青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金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