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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执字第291号

仝某某等诉许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1-02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仝巧华,韩久长,许闪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社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仝巧华,女,51岁。申请执行人韩久长,男,50岁。被执行人许闪闪,男,20岁。申请执行人仝巧华、韩久长与被执行人许闪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社刑初字第2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因需等待被执行人有关财产情况的查询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  詹兴合

审判员  刘明汉

审判员  王青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金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