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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民初字1103号

郗庆宝与李永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2-10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郗庆宝,李永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初字1103号原告郗庆宝,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李永香,女,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郗庆宝诉被告张俊平、赵志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郗庆宝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郗庆宝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郗庆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郗庆宝负担。

审 判 员 郑咏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薛艳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