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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民终765号

彭志彬、胡林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3-02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彭志彬,胡林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终7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志彬,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林稳,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上诉人彭志彬为与被上诉人胡林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2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彭志彬在收到本院《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彭志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2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赵 龙

代理

审判员  徐振华

代理

审判员  顾月丹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蒋弘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