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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1053-3号

袁晓亚诉戴江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晓亚,戴江峰,邵继玲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053-3号

原告:袁晓亚,男,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戴江峰,男,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邵继玲,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皖1622民初105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按调解协议履行,原告提出解除房产查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邵继玲、戴江峰所有的蒙城县房产局登记的第201411270050、201509110023号房产及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588号金地国际城5栋502室房产的查封。

审判员  葛子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 颍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