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1470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金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刘某某与金某某自行达成和解,刘某某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因本案刘某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蔡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