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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1470号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1470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金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刘某某与金某某自行达成和解,刘某某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因本案刘某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蔡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