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10行初00037号原告王培子,男,195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杭州市规划局,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15号。法定代表人张勤,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剑平,杭州市规划局余杭规划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卢红梅,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子诉被告杭州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王培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王培子申请撤回起诉,完全出于自愿,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王培子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廖建胜
人民陪审员 沈荣根
人民陪审员 章 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玲玲?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