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2989号原告上海尊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徐伟斌。委托代理人张希勉,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佳胧包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尊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佳胧包装(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尊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400元,减半收取,计3,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志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