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眉东非执审字第00005号申请人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下西街**号。法定代表人孙剑,区长。委托代理人龚琳峦,眉山市国土资源局东坡区分局法规股副股长。委托代理人冯旭,四川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丽霞,女,汉族,1974年5月1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申请执行人东坡区政府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眉山市国土资源局东坡区分局(以下简称东坡区国土局)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眉东国土资处〔2014〕6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审查。期间,双方当事人要求进行协调,协调时间不计入审限。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东坡区政府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坡区政府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撤回对被执行人赵丽霞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 英
审 判 员 周明光
人民陪审员 黄亚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姚晓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