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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执245号

刘满利申请执行申凡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满利,申凡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245号申请执行人刘满利,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申凡莉,女,汉族,村民。刘满利申请执行申凡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泾民初字第01109号民事调解书,申凡莉应支付刘满利人民币11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申凡莉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23执24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永涛

审 判 员  吕永峰

代理

审判员  胡立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雒新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