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638号原告沈某。被告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自行承担。
审判员 丁华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海鹏 来自
沈某与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638号原告沈某。被告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自行承担。
审判员 丁华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海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