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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638号

沈某与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沈某,谷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638号原告沈某。被告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自行承担。

审判员  丁华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海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