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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1549号

李宝龙诉临沂耀圣置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宝龙,临沂耀圣置业有限公司,李生良,王恩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1549号原告李宝龙被告临沂耀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八块石村0144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李超,经理。

被告李生良第三人王恩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龙与被告临沂耀圣置业有限公司、李生良、第三人王恩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临沂耀圣置业有限公司、李生良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临沂耀圣置业有限公司、李生良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告自行看管、使用,但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董明君

审 判 员  陈黎明

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咸瑞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