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驻河北省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闫国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燕会泽,男,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驻东营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潘庆朋,该公司执行董事。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商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工业用地一宗;
二、被执行人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毁损、出卖、转让以设定其他权利负担等,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谷来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