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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881号

原告张涛诉被告张铁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涛,张铁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 告 张 涛 诉 被 告 张 铁 臣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881号

原告:张涛,现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张铁臣,原住吉林省松原市。

原告张涛诉被告张铁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涛诉称:2014年1月1日,张铁臣因装修房屋在张涛处借款73000元,借款期限至2014年4月1日。借款逾期后,张铁臣偿还利息10000元,本金未偿还,经多次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张铁臣偿还借款75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张涛要求张铁臣偿还借款,但未能提供张铁臣的确切地址,按张涛提供住址不能找到张铁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广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翠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