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2执41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东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王某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万川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