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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申931号

聂双全、梁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聂双全,梁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93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聂双全,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代理人:赵阳,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见,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再审申请人聂双全因与被申请人梁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5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聂双全提出再审申请称,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梁见所作的鉴定意见,严重违反了实事求是的检验原则,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故本案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因此,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中,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接受被申请人梁见委托后,于2014年12月12日依法对梁见查体后,作出的鉴定意见,其鉴定程序合法,适用的鉴定标准正确,鉴定意见明确,应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聂双全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聂双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聂双全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旗

代理

审判员 舒 虹

代理

审判员 刘睿丹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骆 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