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93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聂双全,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代理人:赵阳,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见,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再审申请人聂双全因与被申请人梁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5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聂双全提出再审申请称,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梁见所作的鉴定意见,严重违反了实事求是的检验原则,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故本案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因此,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中,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接受被申请人梁见委托后,于2014年12月12日依法对梁见查体后,作出的鉴定意见,其鉴定程序合法,适用的鉴定标准正确,鉴定意见明确,应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聂双全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聂双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聂双全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旗
代理
审判员 舒 虹
代理
审判员 刘睿丹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骆 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