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857号罪犯李国川,男,1986年5月24日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初中肄业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市监狱服刑。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0日以(2013)卫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判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4年2月27日至2017年1月5日止,于2014年5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市监狱提出对罪犯李国川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国川于2013年4月16日21时许伙同他人窜至卫辉市下园菜市场将一辆电动车盗走被李楠等人发现,发生厮打过程中李国川将李楠等人捅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罪犯李国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并获得2015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称号。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国川减刑,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国川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国川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卫光祖
审判员 郭 艳
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靳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