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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刑终217号

陈备战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陈备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终217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备战,男,安徽省宿州市人,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8月1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监视居住,2013年4月2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3年5月6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同年5月18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备战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皖1302刑初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备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13年11月11日,被告人陈备战从宿州市帅康汽车租赁公司承租皖F×××××牌号江淮轿车一辆,与王小龙(已判刑)一起找到陈备战的熟人张某丙,由王小龙冒充车主徐某用该车抵押借款,陈备战作担保人,从被害人张某丙处骗得1.5万元,陈备战在当月15日将该车归还宿州市帅康汽车租赁公司。同年12月8日,陈备战等人又从宿州市帅康汽车租赁公司将皖F×××××牌号江淮轿车租出,和王小龙采取上述同样手段,从被害人张某丙处再次骗取2万元。2013年12月30日,王小龙以徐某名义出具了3.5万元的借条,扣除利息,陈备战与王小龙两次实际得款2.7万元。后张某丙将皖F×××××牌号江淮轿车开到其居住的本市港利小区内停放,被宿州市帅康汽车租赁公司通过GPS定位系统找到,并将车开走。

二、2014年9月11日,被告人陈备战租赁张某乙经营的宿州市君利琳汽车租赁公司沪C×××××牌号荣威牌750轿车一辆,以其女朋友张某甲的名义伪造了该车行驶证,后以该车作抵押,骗取被害人杨某3万元。2015年1月19日,张某乙发现沪C×××××牌号轿车并报警,从公安机关领回车辆。同年9月24日,杨某收到张某甲退款3万元。原判根据汽车租赁合同、借条、收条、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3)埇刑初字第00199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张某丙、杨某陈述、证人徐某、赵某、王某、袁某、张某甲、程某、张某乙证言、同案犯王小龙供证、被告人陈备战供述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原判认为,陈备战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属数额巨大。陈备战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本罪,依法应撤销缓刑,与本次判决进行并罚。陈备战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

一、撤销本院(2013)埇刑初字第00199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陈备战宣告缓刑四年的部分;

二、被告人陈备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二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陈备战上诉提出,他自2012年8月21日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至第一次判决生效期间,应予折抵刑期;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审理中,上诉人陈备战未提交新的证据。对于陈备战提出的上诉理由,审理认为:

一、陈备战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8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显不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故公安机关对陈备战在其住处执行监视居住的时间不应折抵刑期,陈备战提出他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期间应予折抵刑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二、陈备战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犯诈骗罪,原审根据陈备战犯诈骗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并无不当,故陈备战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备战单独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款5.7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陈备战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新犯罪所作出的判决进行并罚。陈备战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陈备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从 前

审判员 王晓红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解飞翔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