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4行终6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志伟,男,现住沈阳市皇姑区。
上诉人刘志伟诉抚顺市望花区土地整理中心给付《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原件一案,不服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6)辽0402行初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刘志伟上诉称,一审法院没有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抚顺市望花区土地整理中心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第九项约定,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志伟请求的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铁军
审 判 员 柳 红
代理
审判员 兰 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段学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