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376号申请执行人周珊。被执行人龚光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珊与被执行人龚光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龚光霞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周珊借款本金52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龚光霞在银行的开户及账户余额进行了查询后,没有发现存款余额。在本院主持之下,申请执行人周珊与被执行人龚光霞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无法在本案立案后6个月内履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周珊及被执行人龚光霞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张定民民一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红定
审 判 员 伍国祥
人民陪审员 龚道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